Q:前陣子有公司要求女員工穿裙子與高跟鞋,有人不肯配合而被解僱,這種職場歧視怎麼辦?
A: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必須具備一定身材、某種政治宗教信仰等條件,才能做某份工作,一般人多認為這是「歧視」。但我們卻對別種歧視寬容得多:應徵大學教授要有博士學位,這是學歷歧視;做搬運工只限男性,這是性別歧視;經紀公司找模特兒不能超過四十歲,這是年齡歧視。這些工作限制,同樣也是「歧視」某一群人,為何很少人批評這些限制也是歧視?
此外,雇主不能歧視員工,那員工可以歧視雇主嗎?如果員工不穿裙子,雇主就把她解聘,這算歧視;但如果雇主不穿西裝,員工看不順眼而離職,雇主可以告員工歧視嗎?如果員工支持阿扁,雇主把他開除,這算歧視。若雇主支持阿扁,員工覺得理念不合而離職,雇主可以告員工歧視嗎?
這些狀況很難用客觀標準來界定,原因出在人們把「歧視」道德化。凡事只要一扯上道德,每個人就有自由心證,就變成公婆各有理說不清。
事實上經濟學對「歧視」的定義簡單明瞭,那就是,「人們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,只為了給某些特定人好處。」例如,我就是不想聽女小提琴手拉的音樂,所以只要看到女小提琴手的音樂唱片我就不買,這是我「歧視」女小提琴手,自願放棄了聽女小提琴手音樂的利益,只為照顧男性的辦小提琴手;或是我身為雇主,看男性不順眼,於是我就放棄有些男性員工生
產力高的好處,寧可用某些生產力低的女性員工。
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,那麼有很多職場歧視,並不見得是不合理的,因為這些行為的當事人並沒有刻意放棄某種利益。例如,某公司要求員工不能戴眼鏡,該公司是否放棄了某些好處,只為照顧那些不戴眼鏡的人?如果該公司認為員工戴眼鏡影響公司對外形象甚至營收,那麼它要求員工不戴眼鏡,並不是看不起近視者,而是這樣做才不會減少營收。如果公司寧可損失營收,就是不肯聘用戴眼鏡的員工,這才是「歧視」。
更進一步說,為什麼公司不准員工戴眼鏡?有時候並非老闆有偏見,而是顧客透過購買行為反映出來的偏好,逼得公司不得不這樣做。如果某公司的顧客,就是不喜歡戴眼鏡的員工,那麼該公司就會規定員工不可以戴眼鏡,這反映的只是顧客的偏好。換句話說,有許多我們常見的「歧視」現象,其實只是反映消費者偏好。
回過頭來,公司有沒有權要求員工穿裙子呢?這和「公司有沒有權要求員工穿西裝」一樣
嗎?這家公司老闆是不是寧可犧牲營收或其他好處,只為了看員工穿裙子或西裝呢?解答了此問題,也就解答了有沒有「歧視」這回事。
~文摘自:Dr.A,商業周刊1258期2012.01.02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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